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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茂食品“舟山带鱼”涉嫌侵权被禁售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0日 15: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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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0日讯 (通讯员 梁代杰)舟山是世界四大渔场之一,舟山带鱼等名优海产品历史悠久,具有舟山鲜明的地域特征和海洋文化特性。日前,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茂公司)、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国力公司)因擅自生产、销售标注“舟山带鱼”商标的商品,被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45000元和12000元。

  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舟山水产行业协会)起诉称:我会系第5020381号注册商标“舟山带鱼ZHOUSHAN DAIYU及图”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属证明商标,我会还制定了《“舟山带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了该商标的使用条件和使用申请程序。同时,该商标在市场及相关公众中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相关公众只要看到“舟山带鱼”,必然会联系或联想到我会拥有专用权的商标及对应的产品。2010年12月15日,我会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七条的首航超市五间楼店销售广茂公司生产的带鱼产品,该产品包装突出使用了我会享有专用权的第5020381号注册商标核心部分“舟山带鱼”文字。广茂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我会的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舟山带鱼”构成侵权,首航国力公司不加任何审查任意销售,构成共同侵权。2010年12月31日,我会致函二被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二被告置之不理,甚至利用春节期间的销售旺季,让更多的侵权产品流向市场,造成了严重的侵权后果和恶劣影响。故起诉至北京丰台法院,以维护我会合法权益。

  广茂公司称该公司带鱼包装袋上的“舟山带鱼”文字仅作为该商品产地说明,并且其包装上的“清真”文字也是舟山地区产品所没有的因此不属于侵权。而首航国力公司称其购进的涉案商品,从形式及内容上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审查了供货商广茂公司包括商标证书在内的相关资质,无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广茂公司在包装上使用的“舟山”和“带鱼段”文字字体、颜色相同,位置相临,整体居中,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文字做统一理解为“舟山带鱼段”,没有避免混淆,明显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范畴。首航国力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系从广茂公司购进,虽具有合法来源。但其收到舟山水产行业协会发出的相关商品涉嫌侵权的律师函后并未停止销售行为,主观过错明显。

  据此,法院判决广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50203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首航国力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50203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16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