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记者昨日从市城乡建委了解到,随着我市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现行《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完全满足成品住宅管理要求。为此,市城乡建委拟对现有《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补充完善。今后的商品房合同文本中,房屋类型将进一步进行分类,出现“清水房”、“成品房”字样。
所谓成品住宅,是指相对“毛坯住宅”而言的“全装修住宅”。去年,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提出,2012年起,我市新开工住宅中成品住宅所占比例要达到30%。
即将修改的商品房合同,对成品住宅提出了哪些要求?市城乡建委有关人士介绍,我市商品房合同文本中将明确成品住宅室内装修材料、部品以及设备的品牌、规格、性能等,并以现场公示的方式,在样板房内向业主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公示时间为交房之日起30日。
商品房合同文本中将明确,以成品住宅交房的商品房,甲方(建设单位)应保证提供的室内设备没有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若装修设备设有他项权利时,甲方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业主。
对于合同文本中增加装修材料、设备和部品变更约定,市城乡建委建议分三种情况考虑:当约定装修材料、设备和部品发生较小变更,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约定装修材料、设备和部品发生较大变更(变更种类、范围由合同进行约定),甲方应按总房价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当约定装修材料、设备和部品发生重大变更,业主有权要求退房。
此外,商品房合同文本中将增加内容,明确样板房应作为交房时材料、部品、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之一,对不属于交房标准的部品样板要予以标示。样板房在交房之日起30日内不得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