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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官员滥用发债权 地方债须有风险制衡机制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2日 09: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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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发债,关键在于如何控制风险,避免地方官员在获得发债权之后,不计风险和后果,滥用发债权,引发风险。

  经国务院批准,在历经两年的中央“代发代还”的过渡之后,决定自2011年开始,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个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四地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地区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发债规模的50%。实行市场定价,并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权威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承担的债务保守估计在4万亿左右。如果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地方政府要么荒疏公共事务,要么选择承担非法的“隐性债务”,这种制度困境显然不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因此,在分税制体制一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启动经济刺激计划,同时亦让地方“隐性债务”阳光化,摆脱对土地的过度依赖,是一个可行的选项。

  地方政府发债,关键在于如何控制风险,避免地方官员在获得发债权之后,不计风险和后果,滥用发债权,引发风险。国外的经验表明,地方发债事实上是将地方是否善治的评判权交给市场,那些透明、善治且财力丰厚的地方政府发行的公债显然更容易得到民众的青睐,因此发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衡量地方政府治理水准和公共信用的一个透明指标。然而,在地方民主监督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如果要赋予地方发债权,则必须设计严格的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我们建议,在将发债权下放地方的同时,必须在制度上给地方发债拴上监管的缰绳:

  其一,地方发债的规模理应由地方人大通过之后,报全国人大备案,全国人大对于明显超过地方还债能力的发债方案有向国务院建议不予批准的权利;

  其二,地方发债的整个程序,都必须纳入地方人大的监管范围内,无论是发债规模,发债用途,应该全权由地方人大负责,并向全社会公示;

  其三,必须强化地方发债的信息披露机制,财政部应该建立全国性的地方政府债券信息管理系统和债务预警指标体系,定期在公开媒体披露公债的财务信息,地方人大应该在其网站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其四,对发债的项目进行年度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必须报地方人大进行审议,并报全国人大备案;

  其五,国务院应该尽快推动建立地方公债公开交易市场,媒体定期披露地方公债的评价指数,将权威机构的信用评级、交易情况等在公开媒体上公布,使地方公债的风险和信誉度随时置于公众的眼光下。

  给地方赋予发债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但这是必须走出去的一步。对此,关键就在于建立公开透明的风险防范和监管机制,让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和债务规模都处于阳光之下,与地方发展的实际需要相适应。(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