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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主发债短期难实现 防范风险是首位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2日 11: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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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发债≠自主发债

  虽然四地获准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但地方债的发行规模、发债用途以及未来偿还等仍由中央分配。地方政府短期内难以全面掌握发债自主权。

  财政部财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指出:“全面实行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短期内无法实现。这需要预算法的修正、行政体制改革、还要伴随财税改革等配套机制的调整。”

  一些专家指出,多年来,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形式多样,没有形成统一规范,此外,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债务监管仍然存在缺位,从这些方面来看,地方自主发债短期内无法实现。

  据新华社电根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通知,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从目前来看,地方政府自主发债面临较大阻碍,短期内难以实现,尤其需要防范风险。

  带动银行股上涨

  这一政策出台后,21日当天,沪深股市多数银行股上涨。长城证券基金分析师阎红认为,此前地方债务违约风险成为阻碍银行股上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四地获批自行发债试点消息的刺激下,投资者对银行股有乐观预期。

  近几年,地方政府收支矛盾、融资难问题凸显,一些地方政府开始组建地方融资平台,这虽对缓解融资难有一定作用,但在规范性与防范风险方面并非长久之计。

  根据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2万亿元。权威部门曾表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部分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弱,存在风险隐患,须引起高度重视。

  相关专家表示,地方政府在正常的条件下难以经过自身的努力解决财力问题时,通过资本市场适当举债筹集建设资金成为必然,赋予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适当的举债权,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防范风险是首位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此次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将更有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地方政府发债要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应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例如规定地方债的用途是什么,如何监管等。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管理办法必须要透明。此外,发债必须和使用挂钩,以政府的名义发债,这个钱筹来怎么用必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