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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煤炭资源管理新规 对煤炭开发企业收费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3日 08: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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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止煤炭企业“圈而不探”、“探而不采”等行为,新疆正式出台实施《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根据新规定,新疆煤炭资源将实现有偿配置并将首次对煤炭开发企业收缴专项费用。

  在2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助理、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田建荣表示,煤炭资源开发在新疆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长期以来,新疆煤炭资源无偿配置情况比较严重,不少企业“圈而不探”、“探而不采”,造成资源闲置,必须加强煤炭资源的依法规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新出台的煤炭资源管理规定,新疆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将坚持“以项目配资源”原则并注重项目实际投入与转化。申请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项目,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发展规划外,用于煤电、煤化工等的煤炭开发项目的就地转化率须达到60%以上。

  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将采取进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有偿出让,有偿配置的煤炭资源量,一般应满足企业开发利用50年的需求。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6个月内未开展勘查工作或未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的,将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建设,也将被吊销采矿许可证。

  此外,在新疆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应缴纳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动力煤15元∕吨,焦煤及配焦用煤20元∕吨;开采煤炭资源用于疆内煤电、煤化工等转化项目的,地方经济发展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40%收取;凡在新规定出台前已申请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煤炭资源采矿权的企业,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元/吨。(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