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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 14项车险霸王条款被删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 08: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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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导报记者研读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发现,新条款弱化了保险公司的免赔责任,将14项“霸王条款”删除。对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张钦国22日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条款扩大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毫无疑问会造成保险公司综合赔付率的上升,导致车险成本增加,对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控制是一个考验。

  删除14项“霸王条款”

  新条款删除了现行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14项责任免除条款。新条款首先对当前饱受质疑的“高保低赔”问题进行了修改,规定保险在承保时,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现行条款均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车损险存在明显“高保低赔”问题),车辆全损时理赔按保险金额计算,部分损失时理赔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对于“无责不赔”问题,新条款规定,无论车主自身是否有责任,都可以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与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新条款第十九条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导报记者注意到,新条款还扩大了第三者的定义。现行商业车险条款中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新条款对投保人在车下发生的事故也可以作为第三者进行赔偿。

  此外,新条款部分降低了现行条款的免赔率。比如,现行条款中的“盗抢险”对于非指定驾驶人和丢失钥匙要有一定的免赔率,新条款将此规定删除,并减少无法提供单证的免赔率,这样盗抢险免赔率基本取消了,只有车辆确实没有来历证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拒赔。

  导报记者了解到,新条款还将“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交管部门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现行条款的免赔责任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

  考验险企成本控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扩大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是否会造成费率增加呢?对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指出,是否会增加费率现在很难说,条款正式确定后,将依据条款对费率进行精算,可以借助不同类的风险系数来计算,分类别收取保费.例如,通过风险系数计算,对少出险的车少收费,而对多出险的车加大收费。不过,这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更应合理控制成本。

  张钦国告诉导报记者,如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来执行的话,毫无疑问会造成保险公司综合赔付率上升,导致车险成本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