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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好事该怎样办好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 09: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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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民政局日前发布的“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首次提出了“以房养老”的概念,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展“以房养老”试点业务。

  近年来,全国已有不少地方对“以房养老”进行过探索与试点,但目前尚无成功案例。原因在于,制约“以房养老”的现实问题太多,且这些问题在短时间内很难得到解决。说白了,“以房养老”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众所周知,受传统文化影响,中国人一生奋斗的最主要目标,就是给子女多留一些财产,其中房屋是最核心的财产。绝大多数老百姓宁可自己辛苦一辈子,也要想方设法给子女留下一套住房。也正因为这样,绝大多数人都不会选择把住房抵押给银行,用于自己养老。不要小看观念的力量,只要这一观念得不到转变,“以房养老”有再多优点,也难以推行下去。

  虽然“以房养老”在国外比较流行,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从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来看,条件也并不具备。因为,在“以房养老”比较常见的国家,一般房地产市场都比较成熟,不规范行为很少,房价也相对稳定。相反,我国正处于房地产市场发展期,不仅房价变动很大,而且房地产市场行为尚不规范。一旦推行“以房养老”,住房的价值如何测算,提供的资金如何确定标准,都是很难把握的问题。一旦“以房养老”后房价出现大跌,就会出现“资不抵债”现象,银行将面临很大的风险。而如果“以房养老”后房价继续快速上涨,房屋的价值就很难体现,对房屋所有人不公平。从这方面看,“以房养老”也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另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是,其他国家之所以能够较好地推行“以房养老”,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这些国家的房屋不存在“产权限定”问题,不仅房屋的所有权是永恒的,土地的所有权也归房屋所有人。相反,我国不仅对房屋产权有50年、70年的期限规定,而且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房屋所有者只具有土地使用权。那么,一旦房屋产权期满,如何续期、续期后如何缴费、房屋收入是否应当全部属于房屋拥有者,目前也存在法律空白。这方面的政策障碍对推行“以房养老”也是很大的障碍。

  在中低收入阶层在整个社会占比还比较大、下岗失业人员还比较多、“啃老族”还比较普遍的情况下,一旦全面推行“以房养老”,通过房屋抵押获得的资金,不仅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会落入子女腰包,使“以房养老”无法起到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作用,而且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医疗卫生机制不完善,“以房养老”获得的资金也较难满足房屋拥有者的现实需要。

  也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以房养老”方式可以探索和试点,但不要对其抱太大的希望。解决养老问题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要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力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提高养老保险资金发放标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完善医疗卫生体系等,解决老年人的生活问题,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以房养老”则可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补充手段,可进行一些探索,而不必强行推开。(谭浩俊 作者为江苏省镇江市国资委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