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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否认外国人参保对吸引外资有负面影响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5日 14: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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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近日,人力社保部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境内就业外国人参保,并不会导致相应机构增加财务压力,并对中国吸引外资和外籍人士产生负面影响。

  就外籍员工很可能在其本国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如果再在中国缴费,会导致重复参加的问题,人力社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既给非本国国籍就业人员国民待遇,又同时避免出现重复参保,国际上通行做法是开展双边或多边谈判,通过签署政府间包括双方互免条款的社会保险协议加以解决。据了解,早在2001年、2003年,中国政府就已分别同德国、韩国签署了社会保险双边协定,对双方驻在国人员互相免缴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作出了相关规定。截至目前,中国有关部门共为赴德、韩国工作人员分别开出7500份和3200份证明,收到德、韩方证明分别为4500件、2000件,有效地维护了双方派出人员的利益。同时,在《社会保险法》特别是《暂行办法》颁布之后,包括日本、比利时、法国等国家已经提出通过商签双边社保协定解决本国公民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要求,中国对此持积极态度,正在准备并推进与有关国家政府启动社会保险互免谈判,以妥善解决双重缴费问题。

  而对《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导致聘用外国人的企业、机构和团体增加费用、导致财务压力,同时也可能会对中国吸引外资和外籍人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说法,该负责人明确予以否认。

  负责人指出,首先,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参保缴费是国际惯例。中国企业在向海外派驻员工时,在已经参加了国内各项社会保险的前提下,同样被要求按规定参加派驻国的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的费用,但这些并未影响中国企业投资海外的步伐。其次,就企业公平竞争而言,按规定为聘雇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所有企业均应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并未增加额外的负担。再次,将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对外籍员工特别是人才的福利保障,更有利于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因此,不存在影响人才引进工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