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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方政府粗放型的城市化经营理念不改变,或整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低效率现象不扭转,那么,仅仅依靠地方债风险控制机制的制衡是无济于事的。
应该看到,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整,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风险将逐渐地暴露出来。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化解其风险的一种方式,而且这种化解方式需要一系列制度安排来保证,否则,它或将制造另外一波金融风险。而且,要解决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还得对现有房地产税收制度、土地出让金制度、公共财政制度、政府官员的考核制度及政治民主制度等多方面入手,进行重大制度改革。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风险管理与制衡配套机制,保证地方政府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有效运行。可见,地方政府债自主发行不仅在于试点,更重要的是要借此东风着手一系列重大制度改革,并由此真正建立起公共财政均等化的现代财政制度。
(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