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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新闻发布会,截至9月底,北京、天津、山西等21个地区相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21.7%。(《中国新闻网》10月25日)
从全国21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幅度来看,尽管此次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不少,但笔者觉得,更应关心最终到手的工资有多少。按照现行《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资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
因为这项公共政策,特别在最低工资标准究竟包括那些具体科目上,规定得相当模糊和柔和,于是,全国各地在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中,“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就目前而言,全国只有上海、北京等少数地方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也就是到手的“裸工资”。 而其他地方,譬如,浙江、深圳、陕西、海南等地规定,最低工资不需要扣除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江苏等地则规定,最低工资不需要扣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公积金。
最低工资标准“多轨并存”,一方面造成了企业职工到手工资,比名义工资少得多。浙江、深圳等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1300多元,似乎比上海高,但是扣除至少200元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到手的钱就相应减少了。与此同时,由于这部分群体,整体文化水平不高,维护自身权益能力较弱,倘若最低工资标准没有统一标准,他们很容易被企业主忽悠和欺骗。
更可怕的是,如果最低工资没有标准,一些无良的企业主就可能以此来规避国家政策。比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后,雇主就难免强制员工多加班,如此一来,员工加班后的总工资就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而各地政府为帮助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则变成了侵害员工权益的推手。
显然,在最低工资标准方面,各地政府除了公布一个数字外,“标准”也应该明确,最好是能形成全国统一版本。我觉得,国家层面有必要把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成到手的“裸工资”,这个“裸工资”,应不包括加班工资、“五险一金”以及各种补贴等。唯有“标准”明确和统一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