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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明确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6日 09: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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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和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