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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有望推出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6日 09: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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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在前期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又称“银十条”)上,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

  《补充通知》提出,满足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申请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他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申请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企业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补充通知》还明确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计算原则。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此外,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要求商业银行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8月末,全国小企业贷款投放继续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0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29.3%,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8.4%。小企业贷款余额较去年同期增长25.1%,比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8.7个百分点;较年初增加1174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量多237亿元,已连续三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