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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伊文:“招标破案”的军令状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6日 09:5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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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袁伊文


  江苏淮安市公安局为了抓捕12名逃犯,于10月22日进行了内部“公开竞标”:民警中标后,要向局里交纳1000元保证金,签下一个月内缉凶的军令状。成功的,不但有5000元奖励,还将有相应的升迁等激励;不成功的,将扣罚保证金。(《扬子晚报》10月25日)

  警方试图通过经济杠杆优化警力配置,以“重奖之下必有勇夫”方式激励民警破案。个人以为“招标破案”背后存在两组矛盾,让人焦虑:破案的客观条件,与“中标”警察的主观愿望存在冲突;警察执法为公,与“中标办案”的个人利益也有冲突。

  “军令状”破案,跟之前所谓“命案必破”的逻辑是一样的,是将长官意志凌驾于客观现实之上。抓捕嫌犯的过程受制于法律程序、事件的偶然性,这些都不是警方主观意志可以改变的。这次金湖县警方立下“军令状”,就要一个月缉凶,依据又在哪里呢?个别警察在压力之下,特别是在被没收保证金、被迫做检讨的压力之下,会不会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破案?

  事实上,今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已经禁止将“罚没款数额”、“行政拘留数”、“破案率”等作为执法考评的指标。说明我国警方已经对“破案率”形成了一个冷静、科学的看法,避免让不合理的考评标准,诱发基层警察的违规、违法行为,这是正本清源之举。

  从2001年开始,有10多个地方的公安搞过“招标破案”,但整体效果并不好。比如2002年,武汉市武昌公安分局引入了“命案招标”制度,但在2006年取消了该制度,原因在于个别警察的“中标破案”,不利于警方整体的协作。所以金湖县警方重拾之前多地已然“试错”的“招标破案”,其长期效果还是堪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