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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据新华社的报道,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是,解决民事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将考虑引入立案登记制度。记者采访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某教授称:“现在老百姓去法院打官司,法院如果不受理,只是做个口头告知,当事人就算不服也很难上诉,从而引发出很多矛盾。对此,此次民诉法修改将明确规定法院必须依法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立案的,也要作出裁定书。当事人如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报道中提到的“不立案也发裁定书”,其实只是现行法律的规定,而且是执行相当不到位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民事起诉,只需要做“形式审查”,即起诉只需满足第108条规定的4个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第112条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令人遗憾的是,实践中,不少法院对满足起诉要件的案件往往就是不受理;甚至不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裁定书”告知不予受理,而是发个通知,乃至口头通知。更糟糕的是,如果起诉人向上级法院上诉,上级法院往往反过来要求起诉人提供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在律师界,应对“立案难”只能各显神通:资深律师可能亮出人大代表、行风监督员的身份“敲山震虎”;有的律师会直接投诉;有的则让当事人去“信访”,拿着信访回执再去起诉……
“立案难”的原因,司法界早有讨论——浅层次的是个别法官的法学素养差,比如有的立案庭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立案;其实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应该由法庭在审理时确认。有的法院对土地承包、劳动争议、企业转制等“敏感”案子,退避三舍。有的是听了“将令”的,有人甚至拿着省人大信访办开具的介绍信去起诉,但就是立不了案。
还有就是法院系统内部一些不合理的“考核”,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受理。比如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正式提出:最高法院取消传统的“结案率统计法”。因为此前一些地方法院为了追求高“年终结案率”,往往岁尾就不受理案件。
此外,近期各地法院搞了“立案庭调解”,或者叫“诉前调解”制度。法院主动参与调解,以柔性的调解代替刚性的审判,这本身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但在一些地方变了味,比如某地级市的法院就在宣传当地“立案数降低三成”的成绩。当“调解率”异化为“立案率下降”,乃至“不立案率高”,这就值得警惕了,因为“立案难”反而成了政绩。
民事诉讼是社会矛盾平和的解决机制,通畅的诉讼渠道,是社会的减压阀。既然公民选择起诉,那就说明他相信法律,相信既有的社会机制。所以解决“立案难”,保障诉权的正常行使,意义重大。公民期待新民事诉讼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有大的进步,切实保障诉权;对个别法院违法不受理案件,形成严格制约,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