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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将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7日 07: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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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6日从中国证监会了解到,为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管理工作,中国证监会制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并自11月25日起施行。同时,按照55号文的要求,相关部门将陆续推出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配套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资本市场内幕信息的管理办法。

  “《规定》作为国办发55号文的配套制度之一,仅是‘多管齐下、综合防控’内幕交易的其中一‘管’,是根据证监会职责对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进行规范的文件。”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旨在从源头上对内幕信息加强管理,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规范。

  据该负责人介绍,《规定》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这一主体的内幕信息管理进行规范,要求上市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的流转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工作。

  “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发起方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相关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负责人说,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方,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发起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各方,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各自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在要求时点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上市公司,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与此同时,该负责人表示,为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发布的配套制度的衔接,《规定》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相关行政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55号文的要求,相关部门将陆续推出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配套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资本市场内幕信息的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将向国资委系统及国有控股股东下发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文件。

  “这样的制度安排,将最终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内幕信息保密和知情人登记体系,其中也涵盖了可能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衔接,《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且应当在上述重大事项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拒不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的,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主体依法采取措施。

  自2008年起,证监会已在深圳、福建、上海等辖区试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截至目前已推广到全国。从实施效果看,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增强了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意识,并为内幕交易稽查办案工作提供了证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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