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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昨晚急申内幕信息规定
知情人档案至少保存10年
高淳陶瓷、中山公用、黄光裕案、上海祖龙……证监会查处的一系列内幕交易案仅仅是开始。昨天晚上,中国证监会对外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规定将从今年11月25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我们发现内幕交易方式更加多样,操作手段更加隐蔽,参与主体更加多元。”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证券监管部门而言,近年来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的任务则更加复杂而艰巨,实际上,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均将内幕交易作为防控和打击重点。
据介绍,自2008年起,证监会已在深圳、福建、上海等辖区开始试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有针对性地完善,同时根据施行效果,有序地扩大试点,截至目前已推至全国范围。
规定明确,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其他发起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各方,应按照要求各自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在要求时点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对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