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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征意见:记名预付卡限额5000 可挂失可赎回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9日 09: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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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就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意见 购卡超万元拟实名

  记名预付卡限额5000元

  昨日,央行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此外,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单位、个人于2011年11月5日前可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

  不记名卡限额1000元

  征求意见稿要求,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在预付卡金额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记名卡可挂失可赎回

  征求意见稿规定,记名预付卡,也就是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购卡信息的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但不得设置有效期。而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可不挂失,可设置不少于3年的有效期。

  个人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或将有所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代理办卡每次最多5张,每天不得超过2次。

  记名卡须面对面购买

  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的,不得通过电话、网络等非面对面方式申办和领取。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人民币,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人民币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预付卡按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不得折价或溢价发行。

  征求意见稿要求预付卡严禁以下充值行为:记名预付卡向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之间相互充值;充值卡以外的预付卡向网络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向银行账户充值、转账;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之间互相充值;电话卡、移动充值卡、公交卡、游戏点卡向预付卡充值。

  ■解释

  购物卡也算预付卡

  征求意见稿规定,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采用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价值,包括但不限于磁条预付卡、芯片预付卡(含电子现金、电子钱包)、具有唯一身份识别性质的密码、串码、图形、电子信息、生物特征信息。如超市一定金额的购物卡等,均在预付卡范围内。(晨报记者 张璐 实习记者 姜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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