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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供暖期室温不达18℃可获赔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9日 16: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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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沈阳10月29日电(记者 石庆伟、汪伟)记者从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了解到,《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全市全面开栓供热之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在供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供热单位应保证用热户室温达到18℃以上,否则应当给予赔偿。

  条例规定:用户室温不达标情况经供热单位或区供热办与用户共同确认后,供热单位必须按条例标准或双方协商予以退费。对经确认的室温不达标用户,供热单位必须在一周内按条例核算的室温不达标天数进行退费。沈阳二手房、沈阳租房同一月内,凡经共同确认室温不达标一次,退费一次,当第三次确认室温不达标时,应按当月退费全额一次性补齐。

  据了解,由于考虑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用户对居住舒适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针对一些老年人、婴幼儿,这一规定已将居民卧室最低温度从原先的16℃调整为最低18℃。此外,针对在供热用热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多的室内温度是否达标的问题。目前,沈阳市正在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室内温度检测方法和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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