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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房可提公积金 月提取额不超月房租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9日 1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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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广州10月29日电(记者 叶前)针对国家拟放宽个人提取公积金租房的规定,记者29日从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广州符合条件的职工租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但月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月房租金额。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时表示,将研究修改公积金条例,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称,按现行的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只有房租占了收入的一定比例以上才允许提取公积金去支付房租。在具体执行的过程当中,各地不完全一样。有的地方为了管理方便,直接禁止提取公积金用于租金。因此,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修改相关条例。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记者确认,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租房自住的可以提取公积金,但需符合一定条件。

  根据规定,租房自住的职工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半年内提出提取公积金申请,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

  月度提取额也有相应限制: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月租金,且如果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那么超出部分面积产生的租金不计入可提取额度。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额还不得超过上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20%。

  此外,与个人按揭购房提取公积金的“上限”相同,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实际发生月份的房租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想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经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也就是说,如果是私下签租赁合同将无法申请提取公积金。然而,据记者了解,目前房屋租赁市场普遍存在租赁合同未备案的情况。

  对于提取公积金租房的职工,还要求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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