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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对四地试点自行发债细化。上周四,财政部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启动。
财政部昨日表示,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根据该《办法》,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办法》指出,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中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针对地方自行发债的风险监管问题,该《办法》提出,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具体事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试点省(市)应当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本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试点省(市)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试点省(市)应当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并于发行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债券发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