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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昨天宣布,自11月1日起,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进行调整。这意味着,航空燃油附加费将不再一月一调。国家发改委表示,总体上有利于减轻消费者负担。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民航局通知,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当综合采购成本调整影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提高时,航空公司如决定上调燃油附加费,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
此外,通知还规定对特殊旅客收取燃油附加尾数处理办法。按规定减半计收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标准时,对不足10元的个位尾数,由现行“四舍五入”取整到10元改为舍去尾数计收。(记者 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