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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等4部门研究如何对待证券期货犯罪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3日 10: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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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记者 宋杰

  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出职业化、组织化、智能化特点,昨日,商报记者从来沪参加首届金融检察论坛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代表处获悉,高检院与最高法院、公安部、证监会4部门正在研究起草的《关于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拟对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管辖、案件移送和立案、执法协作、证据等作出详细规定。

  据介绍,目前在办理金融案件时,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面临现实的困难和问题,也使金融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面对更大挑战。因此,研究和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协作机制,成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方面的共同选择。

  据了解,《意见》拟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可以商请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提供专业支持。证券监管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安排专业人士协助侦查,协调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协助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依法就案件涉及的征求期货专业问题出具行政认定意见。

  除加强行刑衔接机制外,还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特别注意与有关行政经济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协调,既防止以罚代刑,也避免刑罚扩大化。比如《立案追诉标准(二)》对行为人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违法行为需要立案追诉的情形作了规定,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高利转贷罪、逃税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9类实践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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