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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界定内幕泄露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5日 1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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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对“提前泄密”情况作出了界定。

  国资委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对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内幕信息的流转与保密、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对“提前泄密”情况作出了界定并提出了应对方法。通知称,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将信息向外界泄露,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一旦出现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异常交易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配合上市公司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必要时,应当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通知最后强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及规范股东行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梳理与自查,抓紧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并将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和负责机构及联系人报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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