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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利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5日 14: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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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惠康

  晚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公布了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信息向外界泄露,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相关人员进行处分。《通知》还强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上市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事项。

  《通知》明确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指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一旦出现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异常交易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配合上市公司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必要时,应当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按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通知》指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据职责分工,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相关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知》还明确要求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建立制度、明确机构的同时,对自身内幕信息管理情况开展一次全面自查,为迎接下一步多部门联合检查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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