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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新规剑指央企领导:因贪污等获刑终身不得再任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7日 09:1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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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发布的《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称,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国资委党委表示,此举在于“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中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维护国有企业利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等五个方面,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收受不正当利益、利用企业资源谋利、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从业、离职和退休后从业等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作了界定。

  时过两年之多,国资委终于拿出了针对央企各级领导人员的《实施办法》。

  与《规定》相比,《实施办法》增加了重要人事任免的相关条款,强调人事任免“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不得违反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得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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