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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把尺子”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7日 09: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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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贵阳11月7日电(记者 王新明)贵州省发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明确,对在抗灾救灾、重大疫情和出现严重通货膨胀等特殊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一律以严重违法处理,并按高限处罚。

  记者从贵州省物价局了解到,基准表将违法性质分为较轻、一般和严重三类,并根据有无收取违法所得确定裁量标准。对违法行为较轻并主动自查,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开展检查,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较小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可免予其他处罚;如无违法所得,则责令改正,可免予罚款。

  贵州省明确,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严重违法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贵州省规定,地方政府越权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还规定,存在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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