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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房总监必须“一对一”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7日 10: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文汇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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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建设工程将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理“新政”。记者日前从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大会上获悉,《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今后,上海保障性住宅工程等大型项目的总监,必须严格执行“一对一”,只能担任一项工程的监理;监理收费标准将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即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监理单位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停工,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机构未及时报告的,将受到严厉处罚,直至吊销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总监”不能“总兼”

  一名总监(总监理工程师)兼顾多个工程,这种情况将彻底改变。即将出台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对总监同时进行监理的建设项目数量作出限制,规定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的工程、保障性住宅工程、国家或者本市重大工程的总监,只能担任一项工程的监理人员;对其他工程,总监同时担任监理的工程数量不得超过两个。相比总监可“一对三”的国家规定,上海“新政”更为严格。

  目前,上海有监理企业262家,监理从业人员32000人左右,其中5800多人取得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新政”还要求,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时,应当通过总监现场答辩的方式评估其业务能力。变更总监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不能降低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

  监理费专户单列

  “新政”对监理收费制度作出了规范: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监理费。针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过度压低监理价格等不规范行为,此次执行国家上限标准,也就是监理费为原来的120%,将进一步保障监理单位合理的经济效益,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监理机构的职责也得到强化。“新政”明确,监理机构要从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直至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并实行监理报告制度。

  建立“退出机制”

  监理不称职,就应退出市场。根据“新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理单位将受到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据悉,近期本市还将出台《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多项建筑市场新管理制度。近日,市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对整治建筑市场第二阶段自查工作进行总结,并部署第三阶段的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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