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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北京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等五家超市销售假冒“红双喜”运动器材,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五家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记者今日从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获悉,该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双喜公司)诉称:红双喜公司是全球规模最大、最具盛名的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其生产的乒乓球器材、羽毛球器材、举重器材等产品在全球市场覆盖率达70%。“红双喜”作为商标始用于1959年。“红双喜”和“DHS”商标分别于1998年12月21日和199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8类,包括乒乓球台、球拍等。1999年12月29日,“红双喜”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4年起“红双喜”系列产品连续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红双喜公司现为“红双喜”和“DHS”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原告认为,多年来,红双喜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和巨大的品牌知名度,在体育专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中均具有广泛影响。但是,五被告以盈利为目的,大肆销售假冒“红双喜”及“DHS”注册商标的乒乓球拍或羽毛球拍,给红双喜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在当地知名报刊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原告5万至15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