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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制定企业入市收粮“门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7日 12: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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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哈尔滨11月7日电(记者 孙英威)我国粮食大省黑龙江今年明确规定了企业开展粮食收购的“门槛”。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只有拥有5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1000吨粮食储存场地等条件的企业才能取得在黑龙江省收购粮食的资格。

  黑龙江是我国商品粮大省,今年商品粮总量有望接近1000亿斤。为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黑龙江省政府制定并下发文件,进一步完善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规范全省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黑龙江省规定,凡在全省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条件是:拥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1000吨以上(含1000吨)粮食的场地,从事稻米加工业务的粮食收购者还应当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300吨以上(含300吨)粮食的可用仓房;具有经省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技术人员,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拥有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天平、容重器等检验仪器设备。

  按照规定,不设点批量购买粮食、只为促成生产者和经营者交易而提供粮食运输、居间代理等服务的粮食经纪人,可以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从事自产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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