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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买房后房价下跌引发退房潮,开发商和部分老业主之间的纠纷在所难免,由于多年来对房价只涨不跌的期待,面对降价和资产缩水,退房依然是一些准业主的第一选择,但是因降价提出的退房理由法律会支持吗?
从律师的分析看,房产投资应该风险自负。购房合同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可撤销,降价显然不是特殊情况。《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可向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形:比如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显然,同一楼盘降价销售并不符合撤销合同的条件。
而部分老业主以开发商“价格欺诈”为由要求无条件退房,但是要证明“开发商主观上明知未来价格会大幅下调,仍以高价出售,客观上在早先销售中必须曾给出明确的未来房价不会下跌的承诺”这个证明很难。另外,降价也不属于法定解除购房合同事由,如果说当初因为“限购令”等政策因素,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被限购”、或是因为首付比例提高而付不起首付,这些情况可以归因于“不可抗力因素”,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责任。可显然,房价因为市场因素下降,并不属于购房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退房的主要理由必须是开发商属于根本违约,并将追究开发商的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或者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还有一个理由就是由于开发商的过错,购房者不能够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这些情况业主来维权是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