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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新规严惩事故瞒报行为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0日 15: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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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哈尔滨11月10日电(记者 梁冬)为加大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追责力度,黑龙江省近日出台新规明确规定,对出现相关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罚措施,属于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近半年来,黑龙江省鸡西、七台河等地煤矿连续发生三起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矿主均未及时上报政府,不仅延误了宝贵的救援时间,还在当地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直到安监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才最终确定瞒报事故的发生。

  为严惩事故瞒报行为,黑龙江省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和举报制度的同时,加大了对事故瞒报行为的处罚力度。近日,黑龙江省发出《黑龙江省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对瞒报和谎报行为做出明确界定。根据新规,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时限未依法报告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通知》还明确了对瞒报谎报行为的严惩措施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除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外,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直至依法关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不能及时调查核实瞒报、谎报事故,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责人问责,或根据情节,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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