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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菱科技11日开盘涨逾5成 澄清公告遭质疑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1日 14: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经》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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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网(博客,微博)专稿】记者 刘涛

  11月11日,八菱科技(002592.SZ)登陆深交所,首日开盘大涨57.1%,但在质疑声中上市的八菱科技神奇撤案一事仍然令人怀疑,业内人士亦认为其所发澄清公告并不恰当。

  11月8日晚,针对八菱科技董事长顾瑜在上市前夕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事,公司发布澄清公告称,南宁市公安局已于11月1日撤销立案,也从未将立案情况告知公司高管以及中介机构,并称公安机关未发现职务侵占的犯罪证据,符合上市条件。

  不过本刊记者了解到,八菱科技保荐机构、律师在公告中所称相关规定指向并不明确。公告中称,“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中第八条规定:立案审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不直接与被控告、举报对象联系。”

  资本市场纠纷解决专业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主任谢会生向记者表示,公告中相关法条确实规定立案审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其所针对的是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可以不与被控告方联系。而目前的焦点集中于已经立案之后,姑且不论八菱科技相关人员是否确实不知情,但公告引用该法条从适用性上来说并不恰当。

  实际上,据《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谢会生同时认为,既然顾瑜于2011年4月14日被正式立案,早已经过了立案审查阶段,从时间上来说,在长达七个月的时间里,公安机关没有不向其进行告知并调查的可能性。否则,按照公告上所说,即使是在已经立案后,南京市公安局既没有将情况告知顾瑜以及其所在单位,亦未联系上市中介机构,如此调查,公安机关自然难以得到证据,做出撤销立案的决定也就“理所当然”了。

  据八菱科技在公告中所述,南宁市公安局于2011年初即接到报案,并于4月14日立案,立案审查期间长达数月。而据《规定》表明,除非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立案审查期限才可延长至六十日,因此公安机关很可能将此案定义为特别重大或者线索复杂。同时《规定》亦指出,对于未破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该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定期将可以公开的情况告知被害人。但到目前为止,南宁公安机关以及八菱科技方面均对告知采取否认态度。再者,既然线索复杂,公安机关又何以在7个月之内未对顾瑜以及八菱科技直接调查,突然之间又做出撤销立案的判决?

  此外,《规定》亦指明,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重新立案侦查。此次针对八菱科技董事长顾瑜的立案撤销后,后续公安机关可以在获得证据后选择合适时机重新立案侦查。至于南宁市公安局是否会在八菱科技成功上市后再次立案侦查,个中状况尚不得而知。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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