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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该院近日起草的《关于依法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讨论稿),企业之间的借贷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法院应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而不应该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意见规定,非公当事人针对资金链断裂、拖欠债务较多、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被告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出现暂时资金困难,发展前景较好,一定时期内能恢复正常经营的非公当事人进行保全时,尽量避免因保全措施对非公当事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也不得强行要求非公当事人提供等额现金担保。
意见还规定,对于因企业借贷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件,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而对于集资诈骗、高利贷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超出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减轻非公经济的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