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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家居违反合同强制商户撤馆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4日 1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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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4日讯(通讯员 王利丹) 集美家居强制商户增加店面,未满足其要求的商户将面临被撤馆的危险。2010年,月星公司因未能实现在集美家居“三店经营”的目标,被北京市定慧桥集美家具城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家居定慧桥店)强制撤馆。为此,月星公司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此案。

  月星公司称,2009年11月,公司与集美家居定慧桥店签订《集美家居参展合同》,约定公司承租集美家居定慧桥店中央大厅一展位进行家具产品的销售,参展期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止,年租金39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集美家居定慧桥店以公司未能实现在集美家居至少三店经营的合作要求为由,向公司下发撤馆通知,后公司迫于无奈而撤馆。集美家居定慧桥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使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场租损失、装修损失、支付违约金、返还质量保证金、保底费、定额费、广告费等费用共计约63万元。

  集美家居定慧桥店称, 2009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集美家居参展合同》,约定参展期一年,年租金39万余元。在参展期间,发现月星公司销售的家具展品不合格,并于2010年5月1日向该公司发了一份撤馆通知,要求月星公司于5月31日撤馆,但该公司并未按期撤馆。经双方协商,该公司搬到另一展馆,于同年8月31日撤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集美家居定慧桥店与月星公司签订的参展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应按协议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月星公司与集美家居定慧桥店约定参展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止,而该参展期尚未届满,集美家居定慧桥店以月星公司未能实现在集美至少三店经营的合作要求为由,向月星公司下发撤馆通知并要求该公司撤馆,违反了合同约定。集美家居定慧桥店虽表示月星公司销售家具存有质量问题,但合同约定产品有质量问题时,集美家居定慧桥店有权令商户将不合格产品撤出展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终止。据此,法院认定集美家居定慧桥店要求月星公司提前撤馆,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月星公司的装修损失及违约金。最后,法院判决集美家居定慧桥店向月星公司支付装修损失、违约金、广告费、定额费等费用共计21万元。

  宣判后,月星公司与集美家居均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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