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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下月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4日 16: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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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明显波动政府紧急监测调控

  本报讯(记者左颖)从下月1日起,《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将正式实施,根据该办法本市将对八类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监测,同时当出现社会公众集中购买某类商品、某类商品价格波动明显等情况时,价格主管部门将开展应急监测。这是本市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价格监测制度,如遇价格明显波动或公众集中购买,政府将启动应急监测,并采取调控措施。 

  办法中规定,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价格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效果;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建议。其中,本市将主要对八类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监测,包括粮、油、肉、蛋、菜等农副产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成品油、燃气、煤炭等能源产品;汽车、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机电产品;房屋买卖、租赁和土地出让;医疗、教育、客货运输等服务;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

  市法制办官员表示,将医疗和教育服务也纳入监测,是为了掌握住院费、检查费、书本费等政府定价项目的收费情况和水平,为定价提供参考。 

  根据办法,当出现社会公众集中购买某类商品、某类商品价格波动明显等情况时,价格主管部门将开展应急监测。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制定应急监测预案,明确预案启动和解除条件、工作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应急监测期间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和建议。

  办法规定,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定点单位未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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