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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信息需要到位的立法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5日 10: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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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有望在深圳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实现。近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个人信息立法项目组”将他们历时三百多天完成的《关于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调研报告》,提交给深圳市人大法工委。结论是,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必要的”。

  随着当前社会信息化逐步深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状况却堪忧。如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9(2009)(法治蓝皮书)》中称:目前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车主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进而指出,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虽然刑法修正案(七)为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曙光,但是相关规定可能很难操作。另外,刑法修正案(七)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个人信息、公布信息行为、信息滥用行为,这是一个缺憾。

  因此,深圳市率先展开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调研,迈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的步履,无疑回应着法治社会的基本诉求。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不仅可以普遍提高公民和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用法律规制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查询的条件,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保护的内容,个人信息的使用限制,个人信息提供方、使用方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的监管,侵害个人信息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制裁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个人信息受到侵害。

  要认识到,正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缺位,才使得一些人窃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有恃无恐。

  另一方面,审视“个人信息保护法”长期没被重视,映射出的是公权部门没能把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放在足够的高度。对于公权部门而言,它们对个人信息的关注基本上是出于其管理的需要,也就是说,它们强调的是公民提供信息的义务,但个人就其自身信息所享有之权利常常被漠视。然而,公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名誉权是同等重要。通过各种手段侵害他人的权利换取钱财,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所以,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法治社会必然的选择。在国外,公共信息随处可得,但个人信息却受到严密的保护。不少先进国家都出台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要知道,法律的尊严,除了它的规范指引和教育作用外,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它对违法犯罪者的严厉惩罚,这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也是保证法律得以遵守、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保证。

  当下,国内个人信息被肆意窃取、贩卖、传播,使许多人几乎都没隐私可言,仿佛是个“玻璃人”,公民作为人的固有价值没有得到真正的尊重和彰显,这是法治的短板和漏洞。由此,期待深圳能在调研的基础上,及早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保护好公民信息权利。同时,也期待个人信息保护能充分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消弭个人信息安全屡遭侵害、政府对个人信息管理制度缺位、个人信息的利用缺乏合理规则等社会弊端。(鹰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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