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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5日讯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分解落实任务,加强监督考核,稳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省(区、市)对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组织了现场检查,出具了书面验收意见,对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了公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对各省(区、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检查考核。
2010年全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全面超额完成。根据检查考核情况,2010年全国18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炼铁4100万吨、炼钢1186万吨、焦炭2533万吨、铁合金245.6万吨、电石115.3万吨、电解铝37.8万吨、铜冶炼24.7万吨、铅冶炼32万吨、锌冶炼29.6万吨、水泥14031万吨、平板玻璃1843.5万重量箱、造纸539.2万吨、酒精85.2万吨、味精23.4万吨、柠檬酸1.7万吨、制革1576万标张、印染41.9亿米、化纤68.3万吨,涉及企业2349户。淘汰电力落后产能1690万千瓦,涉及企业225户;煤炭落后产能2.31亿吨,关闭小煤矿2173处。
现将2010年各省(区、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湖南、甘肃、青海、江西、福建等5省部门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仍需完善;广东、北京、山西、河南、江苏、云南等6省(市)29户企业落后产能虽已按要求关停,但由于涉及职工安置、资产抵押、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暂时尚未按要求彻底拆除。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确保其不能再投入生产,条件成熟时立即组织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