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开发商一房多卖被诉 受审不诚信领罚单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6日 0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被告方逃避庭审,但难逃罚单。首席摄影记者 吴宁/摄

  在法庭上不如实陈述事实,提交不真实的证据,将面临怎样的处罚?昨天,东城法院对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金智强”公司)做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但该公司代理人并未到场领取罚款决定书。对此,法院表示,如果公司拒不交纳罚款,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

  现场:被告玩“躲猫猫”

  融金智强公司是一场购房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也是一家有房地产业务的开发商。昨天上午,原告当事人按时来到法庭,但融金智强公司的代理人一直没有出现,法官随后开庭。“今天依法传唤了被告一方,但是没有人过来,现宣读对其罚款决定书。”

  记者了解到,此前法院通知融金智强公司前来参加庭审时,就一直难以联系到公司人员。在公告期满前,公司才匆匆与法院联系,并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而在本次开庭前,法院通知该公司代理人时,代理人表示已经被公司解除了委托代理关系,无法前来,也未能联系到公司的人员。

  法官表示,尽可能将罚款决定书送达该公司,罚款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如果公司不服本决定,可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即使公司想赖账,法院也将适时采取强制手段。

  原因:庭审时不诚信

  融金智强公司受罚的原因,缘于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查明融金智强公司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未提交真实证据,隐瞒诉争房屋已经再次出售他人,并与案外人在其他法院主持下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将诉争房屋预售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事实。法官表示,诚信诉讼是诉讼参与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实陈述事实,提交真实证据,既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诉讼义务,也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保证。

  融金智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义务,妨害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融金智强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11月18日之前交纳。“民事诉讼中不诚信受罚的很少,这也是东城法院很多年来的第一例。”法官说。 

  案件:被告一房多卖

  原告李女士称,她没想到融金智强公司如此之不诚信,而她恰恰购买了该公司的房产。双方于2009年4月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她依约交纳了房屋全部价款,并于2009年6月入住。入住两年来,她交纳了物业费、维修基金、供暖费等费用,但融金智强公司没有依约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今年6月,李女士向其催问产权办理时,却被告知想要终止合同,李女士无奈起诉。

  在庭审时,公司一方隐瞒了该房屋实际上已卖给了另一名案外人的情况,只是表示不想履约,但也不提退钱赔偿事宜。

  法官随后到房产管理部门调查,发现这套房屋被融金智强公司至少卖了三次,次次都发生法律纠纷,目前房屋预售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是王先生却一直无法入住。李女士表示,王先生其实与该公司有关联,经她查询工商登记,王先生是融金智强公司的监事,公司开发的很多房屋最终都落入王先生手中,公司的一房多卖行为非常可疑。

热词:

  • 诉讼义务
  • 开发商
  • 融金
  • 受审
  • 智强
  • 被告
  • 躲猫猫
  • 庭审
  • 房屋预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