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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上午,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召开的“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工作会议”上获悉: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深圳市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该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国税局副局长唐晓明表示,该局正常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下简称个体户)共11.76万户,个体经济增值税收入共计8.33亿元。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全市个体经济税收每年将减收2.5亿元,户均年受惠2778元。(蒋佳元 林翰祎 陈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