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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7日讯 (记者 段丹峰) 因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在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长征运载火箭形象,近日,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主研制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运载火箭研究院)将宝马公司诉至丰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宝马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同时要求宝马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本案将于2011年11月23日下午2点在丰台法院科技园审判区公开审理。
长征系列运载火箭是中国高新科技产业和自主创新的典型代表,也是亿万中国人民的骄傲,运载火箭的形象已经深深印入人们的脑海中,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都借用运载火箭形象给自己的产品打广告,但其中也隐藏侵权风险。
运载火箭研究院诉称:宝马公司在2010年第11期的《看天下》杂志发布的一则宝马汽车平面广告中使用了用于发射神舟飞船的CZ-2F运载火箭形象。运载火箭研究院认为,宝马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研制的运载火箭形象用于广告宣传,利用运载火箭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宝马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同时要求宝马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