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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成交价格过低 拍卖公司“低调”拍车被定无效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8日 0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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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院委托拍卖的车辆不用摇号就可过户”的背景下,评估价在4800元的夏利车竟然5000元就被拍走,且拍卖公司在拍卖前未在北京法院网上公告。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认定拍卖公司违反规定,裁定撤销了拍卖结果。据悉,这在本市法院还是首次。

  据介绍,今年10月24日,丰台法院委托北京某拍卖公司对4辆北京号牌的汽车及厨房、餐饮用品进行拍卖,拍卖时间为11月9日上午9点半,地点为西城区马连道一商大厦1604室。

  当日,拍卖会现场4辆汽车全部成交,但拍卖价格相比之前同类车辆拍卖价格低了很多。限购令之前,车辆拍卖的价格一般与评估价相仿,限购令之后,因法院委托拍卖的车辆不用摇号就可过户,车辆拍卖的价格远高于评估价。“比如7年的奥拓车评估价为15700元,拍卖价为55000元。可是在这次拍卖中,一辆评估价为4800元的夏利车,5000元就被人拍走了”,一名当日在拍卖现场的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说,如此低的成交价让执行申请人难以接受。

  申请人随即指出,拍卖公司在拍卖前未在北京法院网上进行公告。而依据相关规定,拍卖机构应当将拍卖公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北京法院网上予以公布。法院审查后发现拍卖公司确实违反了该规定。

  丰台法院认为,拍卖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权威和尊严,扰乱了司法拍卖秩序。为此,法院裁定撤销拍卖公司此次对前述4辆车及厨房、餐饮用品的拍卖结果。该院暂定下周向当事人发放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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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种情形可撤销拍卖结果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买受人、竞买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院确认拍卖成交的裁定送达之前,提出证据证明拍卖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裁定撤销拍卖结果:(1)不发布拍卖公告或者拍卖公告严重不符合规定的;(2)不如实披露拍卖标的瑕疵,可能严重影响拍卖结果公正性的;(3)采取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对竞买人参加竞买实行不同等条件的;(4)拍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5)竞买人之间、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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