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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再减负 3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8日 07: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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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表示,各地也应出台相关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又送一“礼包”。

  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这是国家为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出台的最新政策。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项政策是对国务院发布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九条”的进一步落实,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此前,我国已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如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时间延长并扩大范围、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收入以及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给予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执行至2013年底。

  当前,在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下,不少小微企业面临生存考验,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较为突出。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9条金融、财税政策措施。随后,一系列扶持政策细化方案陆续出台。

  根据此次两部门发布的通知,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据了解,此前公布的“国九条”,其中就包括“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小微企业在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国家从各个层面进行扶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这有助于它们渡过难关”,李大霄表示。他同时称,很多企业是从小微企业做起的,而且很多国家对小微企业也有所扶持,这对鼓励、培养创业精神,促进就业等都有帮助。

  虽然小微型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良多,但是伴随原料、人工、融资等成本上涨,小微企业多数经营困难,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而金融、财税政策在扶持小微企业上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

  对于是否还可以采取更多的措施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李大霄认为各地也应该出台相关的措施,响应国家号召,对小微企业有所扶持,帮助它们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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