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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昨天联合发布最新文件,决定从明年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13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等22项收费。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在暂时免征之列。
财政部还明确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