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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施工单位未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施工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8日 11: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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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建设施工单位未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施工

  新华网银川11月18日电(记者 邹欣媛)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近日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草案)》,为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获得工资,宁夏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施工单位未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施工。

  《办法(草案)》规定,在宁夏从事建设活动招用农民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分别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专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未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办法(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工资保证金支付;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退还本金及利息。另外,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一级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擅自减免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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