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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房产税需年底前缴纳 逾期按日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8日 13: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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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记者17日从市地税局获悉,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凡是逾期纳税的,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12月份还将提供办税服务厅、银行、付费通网站三个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

  纳税人到税务专窗和银行缴纳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遗失不影响缴税。没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可以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也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税,但除了应携带与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免认定时相同的产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之外,还应提供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供税务机关核对。

  凡是逾期纳税的,应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其他征收点不再受理。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

  纳税人如需咨询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有关问题,可以致电021-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sh.gov.cn)记者刘轶琳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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