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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女深夜高速路遛狗被撞亡 首发集团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8日 16: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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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先生深夜驾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主路进京方向阀东桥西侧行驶时,将一名在主路上遛狗的智障女子叶某撞死。史先生所在公司赔偿了死者家属后,起诉向首发集团追偿。

  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首发集团赔偿6.7万余元。

  原告认为,事故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车辆损失,原告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经营停止,股东之间出现分歧,致使公司面临倒闭。

  由于叶某是在高速公路主路内行走,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未加制止,未尽管理之职,对这次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责任,亦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机动车损失7165.5元。

  史先生所在的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6万余元后,起诉首发集团及事发路段所属分公司,要求他们赔偿部分损失共计10万余元,理由是两被告未制止行人进入高速路,负有管理不善的重大责任。

  两被告认为行人严禁进入高速公路是常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行人自负后果,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未依约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封闭通行的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人叶某步行进入高速公路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史某驾驶车辆未做到安全驾驶,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

  史某系职务行为,其过错行为应由其工作单位原告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原告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负次要责任,法院对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已经予以判决,该判决业已生效;此外原告还支出了修车费和存车费,上述费用原告自行承担的是次要责任的部分。

  综合以上情况,对原告承担责任的损失数额,首发公司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6732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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