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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改委决定免征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费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8日 1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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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 

  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新华社电 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通知,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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