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新华网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18日正式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工作,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家的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 ,并要求认购对象应限于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
据介绍,创业板公司的债券发行与其他上市公司一样,遵从《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但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不能进行公开转让,而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转让服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证监会正研究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在再融资规则出台前,启动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工作,主要考虑到创业板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先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适应其持续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
而且,创业板公司普遍存在“轻资产”、资产负债率偏低等特点。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以在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近期,伴随着创业板新股定价理性回归,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较多的情况也有所改变,部分公司出现了资金募集不足的现象。有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一些公司由于扩大投资规模、同行业公司兼并收购和市场竞争压力等各方面的因素,存在着较为现实的需求。
此外,该负责人说,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为创业板公司持续融资开辟了渠道,这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均衡使用多种资本市场工具,抑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一次募足”的冲动。
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创业板公司发债同任何公司一样会存在偿还债务风险,创业板公司约定的认购对象应具有财务分析和投资判断的能力,能自主承担投资债券的有关风险。投资者则应审慎判断公司的财务和资信状况,对投资债券的风险特别是偿债风险进行辨别,对承担债券风险的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该负责人还提醒,鉴于创业板公司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其转让的流动性有限,投资者应当考虑投资债券的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