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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股改获鼓励?(求证)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1日 04: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金融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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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实际上是进一步的确权,将使农民的权利得到更好的界定。”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中国土地学会理事长王世元11月19日在出席于广东佛山召开的2011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时指出,国土部门将鼓励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成立集体土地农业经合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等,使农民对集体资产享有充分的股权,通过完善和强化土地用益物权,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最大化。

  这一信息引起外界密切关注,但记者也注意到,上述关于“鼓励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内容却并未出现在国土资源部官网公布的讲话内容中。

  “如果真要推动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那将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赵农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这实际上是进一步的确权,将使农民的权利得到更好的界定。但他同时也指出,这样重大的决策不可能只通过相关部门的官员进行口头传达,而是要通过党的会议来确定。

  记者注意到,11月9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指出,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将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这或许正是在为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做好准备。

  据介绍,近年来,在现有经济制度框架下,国家采取土地利用规划调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控、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征地制度改革试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等多项措施,各地积极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为发挥土地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王世元指出,在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下,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着力完善制度。这其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方面,将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通过完善和强化土地用益物权,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最大化;要健全土地要素市场配置和政府调控机制,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原则的前提下,应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在赵农看来,广东、浙江等地已有股份制实践的先例,这将成为一种大的趋势,且有利于单个农民的权利更进一步确定。但他也指出,将来的这一改革未必能得到很好落实,因此,在政府推动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维权机构、法律机构等也要一同介入,即在行政、司法、民间、社会、舆论等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公正、有效。

  有专家也指出,未来土地改革制度的方向将是政府管好规制的框架,市场发挥每块土地的作用。因此,中央与地方在土地管理问题上将会由“博弈”转为合作,并共同面对资源需求刚性上升、资源供给刚性制约所形成的“两难”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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