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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的购物卡和购物券写着“不兑换现金”、“过期作废”等,李先生认为这些属于霸王条款,遂起诉要求商场返还卡券中的等额现金。近日,顺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先生诉称,他手中有单位发的鑫海韵通百货商场的购物卡和购物券,其中一张300元的购物券是中秋节发的,使用期限一个月;一张600元的购物卡是去年2月春节发的,有效期一年。这些卡和券的使用说明中均写有“不找零、不兑换现金”、“过期作废”、“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
李先生认为,商场虽声明在先,但理由不成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卡和券的使用说明属于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是霸王条款。他称,被告商场离他家远,价格又太贵,不适合他,他不想在那里消费。而一旦购物卡过期,商场不让他继续使用,也不退回现金,等于获得了建立在消费者的损失之上的利益,当属不当得利。他要求商场退还他等额现金900元。
被告商场对此不同意。商场称,涉案消费券和卡都是李先生单位从商场购买后,给李先生发放的福利。李先生没有支付相应对价,他要求返还里面金额没有事实依据。
李先生对此提出,自己就职于一家供热中心,单位发的卡和券其实是薪酬的一部分,并认为单位涉嫌与商场恶意串通损害他的利益,导致他没有办法自由选择消费地点,属于被强制消费。
庭审最后,商场做出让步,称可以让李先生到店里签字确认延长使用期限。但李先生不同意,只要求返还现金。此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裴晓兰)